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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欧盟正式发布玩具安全法规(EU) 2025/2509

发布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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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日,欧盟正式发布(EU) 2025/2509《玩具安全法规TSR》,该法规发布后20天,即202611日生效。该法规将自2030 日起全面实施,届时将废止现行的2009/48/EC《玩具安全指令TSD》。


一、玩具适用范围


新法规首次将适配玩具(为身体或认知障碍儿童设计的改装玩具)正式纳入适用范围,明确所有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意图用于玩耍的产品,无论是否具备其他附加功能,均需符合法规要求。


同时,法规还通过附件I的形式罗列不适用玩具范围清单,相较于2009/48/EC,增加了以下不适用玩具类别:

  • 彩弹射击装置

  • 适用于36个月以上使用而没有玩耍价值的阅读和教育书籍


二、玩具安全要求


1、物理机械性能增加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 膨胀玩具在吞下后不会因膨胀而阻塞肠道。

  • 设计有发声功能的玩具以及通过儿童操作而能发出可重复声音的玩具机制,其在脉冲噪声和连续噪声的最大值方面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应确保其发出的声音不会损害儿童的听力。这些最大值不应导致儿童接触到超过2003/10/EC 指令中设定的较低暴露限值的持续和峰值声压。

  • 含有磁铁或磁性部件的玩具在设计和制造时应确保磁铁的尺寸和强度不会造成肠道穿孔堵塞的风险。

  • 模拟食品的玩具不得存在吞食和吸入危险。


2、化学性质方面全面升级相关指标管控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 明确禁止在玩具及组件中使用CMR 物质(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物质)类别1A1B2、内分泌干扰物类别12、特定靶向器官毒性类别1(无论单次还是重复暴露)、呼吸致敏类别1及皮肤致敏物类别1A等高危化学物质。

  • 禁止在玩具及玩具部件中故意使用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

  • 禁止在玩具及玩具部件中使用共10双酚类物质

  • 禁止使用(EU528/2012中的生物杀灭产品,拟永久放置在户外的玩具使用的驻留化妆品防腐剂除外。

  • 禁止使用N-亚硝胺和N-亚硝胺生成物的范围扩大到3岁以上能放入嘴的玩具及气球、指画颜料等。

  • 将原附录C的相关物质,包括阻燃剂(TCEPTCPPTDCP)、甲酰胺、1,2-苄异噻唑-32H-1(BIT)、5--2-甲基异噻唑林-32H-1CMI)、苯酚、甲醛、苯胺的适用范围从3岁以下玩具扩大到14岁以下玩具。并删除3:1CMIMIT混合物、MIT的限制,删除部分项目的指定方法EN 71-10:2005EN 71-11:2005要求。

  • 新增苯乙烯、丙烯腈、丁二烯、氯乙烯的迁移量要求。限值分别是0.77 mg/l0.01 mg/l,0.07 mg/l0.01 mg/l。适用于所有玩具。

  • 58种致敏性芳香剂增加到59种,同时限值由100mg/kg调整为10mg/kg

  • 71种致敏性芳香剂减少到65种,规定从原先超过100mg/kg需要标识调整为超过10mg/kg 需要标识。


另外,欧盟委员会将在玩具安全法规生效后第12个月和第24个月,向欧洲化学管理局(ECHA)征询关于“亚硝胺和亚硝胺物质”以及“铅、镉、汞、六价铬”的安全性问题意见。预计未来会加严相关物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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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气性质方面:与原指令相比增加以下要求

  • 使用小零件电池的玩具,如果不借助工具,应无法触及电池。

  • 如果由于玩具的尺寸或性质需要,可充电电池可以设计成难以触及,并且只能由独立的专业人士进行拆卸或更换。


4、卫生要求:包括以下新增要求:

  • 使用可接触水性材料的玩具应设计和制造确保不构成微生物风险。


三、其他方面的要求


1、新法规引入数字产品护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替代“符合性声明DOC”。

  • 法规要求制造商在玩具上市前必须创建数字产品护照,该护照需包含唯一产品标识、制造商信息、合规法规引用、CE 标识、致敏芳香胺列表等核心信息,并通过数据载体附于玩具、包装或随附文件上,确保市场监管机构、海关、消费者等相关方能够免费、便捷地获取。

  • 数字产品护照需保存10年,且需与欧盟其他法规要求的护照系统实现互操作,替代了原有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 针对进口玩具,海关将通过欧盟海关单一窗口证书交换系统(EU CSW-CERTEX)自动核验数字产品护照的唯一性注册标识与商品编码,强化欧盟外部边境的安全管控,阻止不合规产品流入。


2、 完善警示标识规范

  • 所有警告信息均需以“Warning”(警告)一词开头,该字样可替换为尺寸至少10毫米、底色为黄色、带有黑色感叹号的黑色三角形图标17706314742690602.png,并规定了警告信息的字体高度;

  • 规定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象形图17706314745054190.png,直径至少为10毫米。


3、数字和智能玩具

  • 无线电玩具、联网玩具、含有数字元素的玩具、包含人工智能的玩具应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


4、在责任主体与合规流程方面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线上平台及履约服务商的分级责任体系。

  • 制造商需承担设计生产合规、技术文档制备、缺陷产品召回等核心义务。

  • 进口商需验证进口玩具的合规性与标识完整性,线上平台则需将不合规玩具信息列为非法内容,确保CE 标识、安全警告及数字产品护照链接在购买前清晰可见。

  • 合规评定程序分为内部生产控制与欧盟型式检验两类,前者适用于完全遵循协调标准的玩具,后者则针对无相关标准、设计特殊或未完全遵循标准的产品,证书有效期为年并需定期复审,确保产品合规性的持续有效。


四、法规过渡期安排


新法规设置了过渡期,203081日前符合旧指令的玩具可继续在市场流通,旧型式检验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3121日。针对中小微企业(SMEs),欧盟委员会将在202981日前发布专项指南,协助其完成数字产品护照的创建与安全评估流程,降低合规成本。各成员国需在202881日前制定配套处罚规则。


本文指导老师:消费品事业部 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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