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REACH修订附录XVII,增加消防泡沫中PFAS的限制

2025年10月3日,欧盟在官方刊物上发布REACH修订指令(EU)2025/1988,修订了REACH法规附录XVII,增加第82项关于消防泡沫的PFAS管控要求,该修订法规将于2025年10月23日起生效。
- 法规背景 -
1.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是一类在欧盟广泛使用的数千种合成化学品,包括用于灭火泡沫的物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PFAS 定义为任何含有至少一个完全氟化的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的物质。REACH附件十三第1.2.1点规定了“非常持久”的标准。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远远超过这一标准,被认为是非常持久的物质,而且它们还表现出多种其他有害特性。大多数PFAS 在水中具有移动性,因此会导致地下水、地表水和生物体受到污染。当饮用水源受到影响时,这尤其令人担忧。一些PFAS 被怀疑是致癌物,会对发育中的儿童造成伤害,并在肝脏或免疫系统等器官中以低浓度引发效应。
2.2019年,欧盟理事会呼吁欧盟委员会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以消除所有非必要用途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2020 年,欧洲议会敦促欧盟委员会设定明确的最后期限,以确保迅速淘汰所有非必要用途的PFAS。在《化学品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欧盟委员会提到PFAS 需要特别关注,并因此提出了一整套全面的行动方案,以应对PFAS 的使用和污染问题。
3.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污染对环境以及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的潜在影响已在世界多地引发关注。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俄罗斯和美国已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来应对PFAS。丹麦已采取专门措施,禁止在训练场地进口、销售和使用含PFAS 的灭火泡沫浓缩液。国家层面的限制可能会妨碍内部市场的良好运作,因此有必要在联盟层面统一含PFAS 灭火泡沫的限制规则。
4.鉴于对含全氟辛酸(PFOA)灭火泡沫被其他含氟泡沫替代的担忧,以及替代品供应日益充足,为确保欧盟境内人类健康和环境得到高水平保护,2020 年7月17日,根据(EC)第1907/2006号法规第69条第1款,委员会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准备一份符合该法规附件XV要求的档案,以期可能对灭火泡沫中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加以限制。
5.2022年3月23日,该机构提交了附件十五档案,该档案于2023年1月13日进行了修订并最终确定。档案显示,欧盟每年约有30000 吨灭火泡沫由约25 家公司生产。尽管此前对灭火泡沫中的某些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进行了限制,但目前配制的灭火泡沫总量中仍有18000 吨(60%)含有PFAS。档案估计,每年从配制、培训和火灾事故使用中排放的PFAS 总量约为470 吨。如果不加以监管,继续在灭火泡沫中使用PFAS 将导致环境污染加剧、持续的环境排放以及人类进一步暴露。
6.该机构得出结论,认为在欧盟境内使用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制造灭火泡沫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风险未得到充分控制,根据(EC)第1907/2006 号法规实施限制措施是应对已识别风险的最恰当手段。为确保欧盟范围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水平协调一致且处于较高水平,并确保欧盟内部货物的自由流通,有必要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采取行动应对灭火泡沫中PFAS 带来的风险。
- 法规管控内容 -
在第1907/2006 号法规(EC)的附件XVII 中,添加了以下条目:
一、管控物质:
Entry 82: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定义为:含有至少一个全氟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的任何物质。
二、管控要求
1.自2030年10月23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
2.第1段不适用于:
(a)欧盟POPs法规(EU)2019/1021附件I涵盖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b)REACH法规附录XVII第68项C9-C14 PFCA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c)REACH法规附录XVII第79项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3.在确定所有PFAS总和的浓度时,应包括第2段中豁免的物质。
4.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已经使用最佳可用技术进行清洁的设备(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其中无氟消防泡沫中PFAS浓度不得超过50mg/L。委员会应在2030年10月23日之前审查这一豁免。
5.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时,符合如下情况的,可以投放市场:
(a) 2026年10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中的消防泡沫;
(b) 2027年4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中的耐酒精消防泡沫;
(c) 2035年10月23日前,消防泡沫用于:
(i)指令2012/18/EU涵盖的机构。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机场)不在此豁免范围内;
(ii)属于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装置;
(iii)军事舰艇;
(iv) 2025年10月23日前在船上放置消防泡沫的民用船舶。
6.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时,符合如下情况的,可以使用:
(a)在2027年4月23日前,用于:
(i)培训和测试,但消防系统的功能测试除外,前提是所有释放物已经得到控制;
(ii)公共消防服务和行使公共消防服务职能的私人消防服务,但其在2012/18/EU指令所涵盖场所发生的工业火灾中进行干预,且仅为此目的使用相关泡沫和设备的情况除外;
(b) 2030年12月31日前,用于便携式灭火器。
(c)对于第5段第(c)点中提及的情况,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3日。委员会应在豁免的有效期结束之前审查(c)项下的豁免。
7.自2026年10月23日起,根据第1段和第6段(c)点,在消防泡沫中使用浓度≥1mg/L的PFAS应遵守本款的条件。用户应:
(a)确保消防泡沫仅用于涉及易燃液体的火灾(B类火灾);
(b)将向环境介质排放的消防泡沫以及人类直接和间接接触到的消防泡沫减少到技术和实践上尽可能低的水平;
(c)确保在技术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单独收集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含有PFAS的废物,包括因使用消防泡沫而产生的废水,并确保对其进行处理,以销毁或者不可逆的转化PFAS成分;
(d)针对含PFAS的消防泡沫的使用场所,制定专门的“含PFAS消防泡沫管理计划”,其中应包括:
(i)现场消防泡沫的使用条件和数量的详细信息,记录如何满足第(b)点中规定的条件;
(ii)根据(c)点收集和妥善处理的相关信息;
(iii)详细说明设备清洁和维护的类型和方法;
(iv)在消防泡沫意外泄漏/溢出时实施的计划,包括相关后续行动文件;
(v)一种用无氟消防泡沫替代含有PFAS消防泡沫的策略。
管理计划应每年审查一次,并应主管当局的要求保存至少15年,以供检查。
8.自2026年10月23日起,投放市场的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应根据第10段张贴清晰、不可擦除的警告标签。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否则标签应以销售该消防泡沫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9.自2026年10月23日起,使用所有PFAS总和浓度≥1mg/L的消防泡沫的用户应根据第10段的规定,对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因使用消防泡沫而产生的含PFAS废物(包括废水)的库存贴有清晰、不可擦除的警告标签。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标签应以产生和处理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库存及含PFAS废物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10.就第8段和第9段而言,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WARNING: Contains 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 with a concentration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1 mg/L for the sum of all PFAS”。这些信息应以可见、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方式进行标识。
11.本条目适用以下定义:
(a) “便携式灭火器”是指按照EN3-7标准设计的用于手动携带和操作的灭火器,且其工作状态下质量不超过20公斤;符合EN-1866标准、不超过150升的移动灭火器,以及符合EN-16856标准的喷雾灭火器。
(b)“消防泡沫”是指用泡沫灭火的任何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泡沫浓缩物和生产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c) “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库存”是指尚未用于灭火的消防泡沫。
REACH法规第67条第1款规定,“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录XVII中限用物质时,若不能符合其限制要求,将不得投放市场”。若违反REACH附录XVII限制要求,企业将面临产品召回、下架、罚款等处罚措施。
PFAS物质因其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潜在健康风险,已成为管控焦点。此次将消防泡沫中的PFAS增加至REACH法规附录XVII管控意味着欧盟进一步推动PFAS在各行各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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